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根据《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》(滕政发〔2010〕92号)规定,现就第五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此次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
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?。ㄒ唬┚哂形沂蟹桥┮祷Э谇沂导示幼?年以上;
?。ǘ┫硎茏畹蜕畋U洗龅某鞘械捅<彝?,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%以下(含60%)的家庭;
?。ㄈ┪拮杂胁ㄗ》浚蛉司》拷ㄖ婊?5平方米以下(含15平方米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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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,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。
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,不予实物配租。
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,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廉租住房申请手续,不得委托他人办理。
二、配租房源
此次配租的房源为金城花园小区廉租住房。
三、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
(一)申请(11月20日-12月2日)
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,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,向户籍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领取并如实填写《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》,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:
1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;
2、婚姻证明;
3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《低保证》或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》;
4、住房状况证明。住房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;
5、其他证明,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,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,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、“三无”家庭、转业复员军人证明,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,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。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。
申请家庭持《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》及以上相关证件资料,送街道(镇)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审,镇街民政科或低保站汇总初审申请资料后,将初审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后统一转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。
?。ǘ┖俗?、公示、计分(12月3日-12月28日)
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街道(镇)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,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,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向社会公示。
配租选房(12月29日-1月10日)
公示无异议后,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按评分排序依次选房,并签订《滕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》,办理相关入住手续。
四、责任分工
?。ㄒ唬┦辛庾》勘U习旃遥焊涸鹆庾》渴滴锱渥夤芾砉ぷ?,做好申请资料汇总审核、住房状况调查、评分排序、廉租住房配租和情况结果公示等工作。
(二)街道办事处(镇)及社区居委会: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、初审(主要包括对申请人家庭人口、住房、收入等情况的调查、评估和审核)等工作。
?。ㄈ┟裾棵牛焊涸鹕昵爰彝ナ杖肭榭鋈隙疤峁┗橐龅羌且约跋硎苌缁峋戎?、优抚抚恤及救助等情况;
?。ㄋ模┕病⑷肆ψ试春蜕缁岜U?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、税务、工商管理等部门: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、拥有车辆,就业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,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,个人、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,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、生产经营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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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工作要求
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《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》(滕政发〔2010〕92号)有关规定,及时受理居民申请,严格审核、审批,认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。
?。ǘ└鞯ノ还ぷ魅嗽辈坏美挠弥叭?,优亲厚友,徇私舞弊,收受贿赂,确保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:5572647
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3年11月19日